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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供用熱管理意見(試行)許電發字〔1998〕48號

添加時間:1988年10月15日 9:03:01 瀏覽次數:5410

許昌市電業管理局

許昌市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

許昌市工業經濟委員會

許昌市勞動人事局

許電發字〔1998〕48號


許昌市供用熱管理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城市集中供熱是城市建設的基礎設施之一,是節約能源, 消除污染,保護環境的有效途徑。為了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和管理,貫徹計劃供熱、集中供熱的方針,維護供用熱雙方利益,有效地提高集中供熱、熱電聯產的社會效益,使各項管理逐步形成法規,依照 同京經委(1987)41號文轉發水電部《供用熱費押辦法》和河南省《供用熱管理辦法》,結合我市現有熱能供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用熱或變更用熱計劃,應按照本辦法與許昌市熱電廠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對用熱量、用熱參數、負荷曲線、熱價、計費 付款辦法及履行期限、事故處理等各項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無合同不予供熱。


第二章 用熱申請及計劃編制


第三條 凡要求用熱單位(包括原用熱單位要求增加用熱量的〉, 應按其設計、設備、生產能力及單耗向熱電廠提出月、季、年的用熱計劃申請,由熱電廠熱網管理所匯總,擬定供熱計劃,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


用熱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用熱系統圖與計量裝置;

2、用熱設備名稱、設計能力、單耗、對蒸汽質量的要求及投運后預計熱負荷曲線。


第四條 用熱單位因改變生產方式而使用熱峰谷發生大幅度變化時,雖不增加用熱量,亦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五條 用熱單位向熱電廠報送用熱計劃的時間為:


1、年用熱計劃應提前一個月提出;

2、季度用熱計劃應提前10天提出;

3、月用熱計劃應提前5天提出。


第六條 熱電廠根據熱網運行和熱負荷情況,作出供熱計劃調整使之運行經濟合理,均衡供熱,穩定可靠。各用戶應服從熱網調度,執行用熱計劃調度。


第三章 供用熱的管理和調度


第七條 熱電廠建立供用熱管理機構“熱網管理所”,負責用熱申請計劃的匯總、編制、簽訂供用熱合同;協調供需矛盾及熱、電負荷矛盾,監督供熱質量和計劃用熱情況,以及計量的抄報、核算、收費等項任務。


第八條 各用熱單位應建立用熱管理機構、并設專人管理用熱設備和用熱計劃的編報,保證用熱計劃的執行。


第九條 熱網運行調度由熱電廠值長負責,確保供熱質量,作到經濟運行,合理可靠。


停、供汽搡作由熱電廠熱管所負責,用戶不得私自操作。特殊情況下須經熱電廠同意后,方可自行操作。


第十條 熱電廠因故不能按計劃保證供熱時,短時間停汽(一般不超過4小時)應事先通知用戶,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或經濟損失; 如停汽時間較長,則應報市電業局和市經委批準,并提前五天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用戶因故短時間停用熱(一般不超過4小時、亦應事先通知熱電廠,以避免因熱負荷大幅度起伏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如停用熱時間較長,亦應提前五天通知熱電廠,以利于及時調整供用熱負荷,確保運行的可靠性。


第十二條 供用熱雙方在計劃檢修或節假日檢修需停止供、用熱或恢復供、用熱時,均應提前三天通知對方,說明起止時間。


如確因不可預見的事故原因造成突然停止供、用熱時,應在事后一小時內及時通知對方,說明情況及停止時間。


第十三條 用熱單位因自方原因使實際日用汽量低于合同規定或自報計劃的30%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 不經熱電廠許可,不得將蒸汽對外轉供;對于竊熱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按熱價的3倍進行罰款收入列為專項資金,用于計劃用熱。節約用熱措施費;對于檢舉竊熱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金按罰款金額的20%提取。


第四章供熱設備管理


第十五條 用戶應在其用熱支管進廠后,就近建立計量站(一般不超過15米)安裝蒸汽流量表。計量站及其設備、設施由熱電廠提出設計和技術要求,由用戶建造、購置,其產權歸用戶所有;安裝、調試、維護、檢修應委托熱電廠進行,用戶向熱電廠支付合理的勞務費用。


第十六條 供熱管道按產權歸屬劃分,由產權所屬單位進行維護、檢修或簽訂代辦維修合同。但流量孔板和計量裝置的安裝、調試及維護、檢修歸熱電廠負責計量裝置應得到計量部門的鑒定認可),用戶不得私自拆動。


第十七條 用熱單位自供汽母管至計量站段的熱力管道的勘測設計及施工應委托熱電廠負責組織,其費用由用熱單位投資,建成后的管理按本章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熱電廠對用戶的供熱管道及其設備要定期巡視,發現問題及時向用戶提出整改建議;各用熱單位應對熱電廠值班巡視和抄收表計人員,提供進出廠方便。


第五章熱量計費與結算


第十九條 供熱計量表的計量應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計量法》有 關條款進行,其計量表計應經過省、市標準計量局的監定認可,方可有效。


第二十條 計費熱量表以熱電廠出口計量和用戶計量站內裝表為準。對計量有異議時,熱用戶有權參加對計量部門或當地計量部門共同 監定處理。因計量不準而多收的部分資金應退還,少收部門應補交。


第二十一條 用戶不裝計量表,原則上不予供熱,特殊情況經熱電廠同意,可按雙方合同規定辦法收費。因流量裝置檢修或系統停電期間的流量計算,可按上月平均流量 或停表前或投表后之平均流量計算。


第二十二條 熱價以市物價局批準文件和雙方合同執行,熱費是根據用戶流量表實際用汽量計算。


熱費=熱價×用戶實際用量


第二十三條 熱費支付釆用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月中予收, 下月五號前按本月實際售汽量結算。


用戶在接到結算通知后,自熱電廠開出發票三日后不付款者,按曰加收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逾期不交熱費及滯納金的用戶,熱電廠有權對其停止供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熱電廠機組為背壓式汽輪發電機,供熱才能發電,不供熱就不能發電。為了有效地發揮設備能力,集中供熱,多供熱、多發電,提高熱電聯產聯供的社會效益,根據目前熱能供求情況,為鼓勵用 熱,在供熱有效半徑范圍內,對凡采用集中供熱的用戶,在今后電力不足而需要增容時,電業部門可給予優先考慮,并積極為熱電聯供提供方便;對凡在供熱半徑范圍內能夠釆用集中供熱而因用戶原因不采用的單位(包括新建單位),原則上不再批建鍋爐,在今后電力不足時,亦不優先考慮增容。同時,對其用電超計劃指標部分,按國家規定范圍中的高倍加價收費。


第二十六條 未經熱電廠同意,因用戶自行操作停送汽而導致熱電廠或其他用戶發生經濟損失,應由操作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未經熱電廠同意擅自更換流量表、撥動流量積累數字等,一經發現,熱電廠以最大流量計算流量,加倍收費。


第二十八條如因熱電廠原因,不能按規定保證供熱質量或違背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給用戶造成的損失,由熱電廠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住戶和個人均不得在供熱管道沿線下面 堆放雜物、設置障礙。否則,二經發現,可根據情節罰款50—200元,并責令限期拆除。損壞供熱設施要按價賠償,有意破壞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熱電廠對外供熱壓力(以出口為準)為8-13kg/c㎡ 溫度25℃。


第三十一條 為使熱電廠合理安排設備運行,各用熱單位安排生產計劃時要做到均衡用熱,并建立熱力值班室,以加強聯系。


第三十二條 熱電廠應定期組織召集各用戶參加的供用熱協調會,解決供需矛盾,協調供用計劃,提供優質服務,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集中供熱,熱電聯產聯供的社會效益。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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